第一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贷款机构借款时,自愿以本人或第三人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机构有权处置其抵押物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贷款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
抵押率:一般最高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六条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机构检查,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后,贷款机构应出具抵押物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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