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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企业开办费的摊销(开办费应于开始经营几年内摊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中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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