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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退役士官安置条例(2009年退役士官属于哪条安置条例)



当前对于士官安置,除了最新《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规范的安置方式,最主要的依据仍是现行的政策,即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明确: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士官安置的依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依据《办法》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其中第(一)款就明确:服现役满10年的。


同时对于直招士官,国家层面也有专门的规定。


如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文件中明确,直招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


PS:200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三期士官即为现在的上士军衔士官。


另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8年12月14日起修订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款所明确内容: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从中可见,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根据个人意愿,仍是可以参照其入伍时安置政策执行,即安置方式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对于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入伍的士兵,包括直招士官,目前退役安置方式主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节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当然,除了安排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军士,又新增了一种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推进,落地后,对于中级以上士官来说,又多了一种安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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