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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监制章(陕西省印章制作服务中心)

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以问答形式解读相关政策要点,让我们共同落实好这项重大改革。


18.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19.试点纳税人哪些项目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


答: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有: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七、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八、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十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十三、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0.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1.如何领用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22.原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在过渡期使用和开具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10月31日前,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并于2016年8月10日前,根据需要拟定冠名普通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领用事宜。


2016年11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原地税监制冠名发票。


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23.此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何时缴销?


答: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发行有关事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


24.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5.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6.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纳税人资料齐全,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


二、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纳税人资料齐全,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计算填写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


为节约排队时间,纳税人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申报单网络受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提交并形成带有预约流水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7.什么是报税?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28.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9.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0.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31.没有取得经营收入是否还要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2.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经批准后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3.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类型?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4.认证通过后的扣税凭证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5.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申报抵扣?


答: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7.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8.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拿去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可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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