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代字(云南省税务局内设机构)


严禁无权发文


张宪伟介绍,自1990年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文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此次印发的《意见》在严格对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问题予以充实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提出要求,明确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依法确定或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依法确定并公布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确认、公布,公布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备案。


严禁越权发文


《意见》要求,各制定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严控发文数量


为严控发文数量,《意见》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统一登记编号公布


为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意见》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的法定程序制发,对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同时,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统一使用“规”字。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释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实习责编:代鑫媛 一审:周晓雪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