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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整形广告图片(整形医院广告宣传图)



医美广告【代言人】


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出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情形。因医美广告也属于医疗广告,所以医美机构对外宣传时,是不得在广告中出现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美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答案是肯定的。《医美广告指南》对禁止医美广告中出现代言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细化,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医美广告中的【医生、专家】


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接受医美服务时,许多消费者对于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会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相关人员对医美机构或服务作推荐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即医美机构在对外宣传时,不得通过包括展示医生阵容、介绍医生情况等任何方式以医生或专业人士名义和形象为自身机构背书的。如果具有专业身份的医疗人员、医美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则可能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严重的可能被取消医师资格。


比如,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渝北市监处字(2021)275号处罚决定书显示:


当事人其中一项服务项目名称为“6·6大促【颧骨颧弓整形术】【两届绿宝石医师】得主【颧骨颧弓】复位不松垂/颧骨内推/颧弓降低/截骨/内窥镜颌面”。在该页面“商品详情”中宣传有“韩国直聘院长XXX教授,真韩国教授真韩国技术,擅长韩国高精尖轮廓整形技术/3D轮廓大幅缩小术/高难度颌面修复重塑,两届绿宝石面部轮廓登榜2020年至2021年两届绿宝石医生”等内容及两组患者形象图片……当事人在本案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和形象来作疗效证明和诱惑广告受众,赢得其信任,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小写:1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转自:医美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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