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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体现谨慎性(合同履约成本的含义及确认条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诸如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以来审结的大量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参考。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风险点


1.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如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影响的时间、方式、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具体考量,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则认定法律后果,因此企业需要谨慎留存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是虽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如果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同的影响程度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2.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风险


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承租的房屋或场地暂时无法使用,或者虽可正常使用但经营收益明显减少、损失较大的,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成本过高,企业需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请求按照公平原则,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3.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风险


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的,借款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贷款期限届满,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造成无力还款的,可主张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降低利息,企业应举证证明其请求依据充分或符合政策条件。对于在疫情发生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如疫情发生后,金融机构不履行发放借款义务的,企业可以请求金融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


4.买卖、运输合同中履行义务一方的风险


企业作为出卖人,如因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工或政府要求转产防疫物资,不能履行货物交付等合同主要义务的;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交付防疫紧缺物资合同义务的;因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或延期履行的;企业应留存相应的证据,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


5.作为用人单位的风险


企业如确实无力应对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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