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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要求(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联系)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税总发〔2017〕135号,“135号文”)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135号文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能、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与申诉、履行与执行以及附则7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 在"总则"部分,135号文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2. 在"机构与职能"部分,135号文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诉工作应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




3. 在"应诉准备"部分,135号文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对于共同被告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4. 在"出庭应诉"部分,135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该规定相较于原有规定仅简单提及税务机关作为被告的粗线条立场,给税务机关负责人带来了更大的应诉压力。




5. 在"上诉与申诉"部分,135号文新增了对于败诉案件的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工作小组应形成分析报告,对败诉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报送相关上级机构。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行为深入监督




6. 在"履行与执行"部分,135号文强调,对于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7. 在"附则"部分,135号文新增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敦促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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