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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体户年度报告申报表(河北省工商个体年度申报系统)

进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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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确认填录内容无错误和遗漏


选择是否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报送年度报告


一、范围和时间


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已吊销、注销、迁出、转制的)应当于2014年10月1申报日至2015年6日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次报送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公示方式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


三、报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报送流程


(一)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流程


(二年度报告)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流程


书面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信息更正


(一)更正时间


更正信息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更正前个体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申报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更正流程


1.网上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工商

2.纸质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的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律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年度报河北省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年度报告常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个体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公示期为系统个体每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之个体户日起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二)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机关将对工商个体年度报告信息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实施抽查。采取经书面检查、申报表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发现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年度场所或经年度营者住所无法联系以及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申报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名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三)对市场监管机关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记录在该个体工商户的公系统示信息中。


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及书面材料


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


填写河北省修改原因、修改事项


修改年度报告内容


报送修改后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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