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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后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还有效吗?)

针对当前网络热议的部分事件,这里从个人的角度说一下“与众不同”的看法。之所以“不同”,那就是抛开别人都提过的观点,说一说他人可能没有提及的观点。已经提及的甚至网络上高赞的观点,这里就不予累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络上去查阅。


特别强调,以下“看法一点”:个人观点,未必正确,亦不完善,只说“不同”。



事件一:鱼火锅保住自己爱吃的那把“青花椒”了!


【实事一角】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来源: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看法一点】


专业滥诉若干起,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个人认为,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景德镇陶瓷……类似诉讼与其说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不如说是乱诉、滥诉。


2021年,类似案件尤其多!


每每老公还未起床,我都得到床边吆喝一声,“老婆饼来了,赶快起床!”


现在我都不敢这吼了,担心被注册“老婆饼”的公司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但是,类似滥诉、乱诉究竟是保护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个人恶意揣测一下,不排除可能存在某些人在推波助澜,怂恿注册商标的民事主体起诉其他公司或个人。他们专门打商标侵权官司,通过某些渠道,筛选出一些有“争议”的商标,联系商标持有人,通过利益引诱达成合作共识,然后这些人主动起诉一些所谓“侵权”的商家,最后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利益分割。最关键的是,有些商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被吓得打哆嗦,索性私下协商,拿三五万块钱解决问题。被告不战而败,原告逍遥自在。


因此,在“青花椒”二审改判的同时,我认为相关部门还得考虑如何减少、避免类似滥诉、乱诉行为、现象



事件二:网传一国航员工自尽,媒体报道称“该员工此前曾以母亲生病为由请假被拒”,若属实国航应承担什么责任?


【实事一角】


近日,一则“国航员工被公司逼自杀”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


1月11日,一名知情人向潇湘记者透露,女孩姓鲁,1994年出生,家在山东,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四部二队的乘务员,有着7年的飞行经历。


“经理是以‘非必要不离京’的理由拒绝了鲁某的请假申请,鲁某提出离职后又想回到公司继续工作,没有被批准,回到北京后,在租的房子内,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知情人说。


1月11日,一名自称中国国航工作人员接受《潇湘晨报》采访透露,鲁某大约在2周前自杀,暂以支付家属抚恤金作结。


“女孩已经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但是公司审批离职申请得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离职最终并没有审批下来。她原在国航四部工作,回京后,因为四部经理不同意她继续留在国航,才导致的跳楼。”


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国航可以允许员工因父母重病请假离京,但鲁某所在的四部领导私自未准假,并未向国航人力部门申请。针对网传鲁某有精神疾病,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听说。”


在网友爆料帖的有关留言中,有“知情人”上传了一段时长4分33秒的视频,配文称:这是发生在1月7日召开的国航员工会议上,国航客舱服务部四部二队的张书记谈及网络上员工自杀的传言。视频中,一名女性声音称,集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对网络信息中可能涉及到的乘务员,进行情况的核实。部门内员工身故为属实,但实际情况与网络传言南辕北辙,无一相符。”


记者随后联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对方的要求下发送采访函以邮件形式提出采访申请,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暂时未获得回复。(来源:潇湘晨报)


【看法一点】


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况。仅针对上述内容说明两点:


1.请假未批,究竟是四部领导擅自做主,还是有批假审核的职权?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国航可以允许员工因父母重病请假离京,但鲁某所在的四部领导私自未准假,并未向国航人力部门申请。针对网传鲁某有精神疾病,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听说。”


情况一:四部领导擅自做主,私自未批假;情况二:四部领导有对员工请假的审批权而拒绝员工请假。可能作为公司的国航,在请假这个问题上,两种情况的责任大小略有不同。前者属于四部领导未按请假流程处理,未向国航人力部门申请,国航作为公司可能确实事先不知有此事;后者属于国航赋予了四部领导相应的权利,现在领导拒绝了员工请假,视为国航公司完全知晓此事。同时,不排除国航可能是为了减少责任,故意称“未向国航人力部门申请”(恶意揣测)。


2.离职后又想回到公司继续上班,没有被批准?


“经理是以‘非必要不离京’的理由拒绝了鲁某的请假申请,鲁某提出离职后又想回到公司继续工作,没有被批准,回到北京后,在租的房子内,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知情人说。


员工单方面提出离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员工提出辞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因此,如果员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到达公司,那么现在又想回公司继续工作,公司可以不予批准


“女孩已经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但是公司审批离职申请得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离职最终并没有审批下来。她原在国航四部工作,回京后,因为四部经理不同意她继续留在国航,才导致的跳楼。”


离职申请没有审批下来,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仅仅是因为被拒绝上班而跳楼,那公司未必存在多大的责任。反之,如果还有其他工作上的原因所致,那情况就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还是等官方调查结果吧!我个人认为,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事件三:网曝重庆女子怒剪婚纱店十余套婚纱,婚纱店告知「一套婚纱几千几万,你想清楚」?该女子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实事一角】


1月9日下午,重庆江津,一女子与婚纱店发生争执后,怒拿剪刀将店内10多套婚纱一一剪烂。期间,婚纱店店员边拍视频边称,“赔得多哦,一套婚纱几千(几万),想清楚哦。”剪婚纱的女子回答,“几千几万都可以。”据了解,警方目前已介入此事。(来源:封面新闻)


【看法一点】


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况。仅针对上述内容说明两点:


如果信息属实,民事赔偿应该少不了,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情一码归一码,即使自己在理,也不能得理不饶人,更不能有理变无理。


每次你冲动的时候,可能总有人会在旁边看着你笑,巴不得你再冲动点,再鲁莽点,再……


有人提到该女子是孕妇,已经怀孕,那么对怀孕妇女涉嫌犯罪是否可以“网开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怀孕期间的妇女涉嫌犯罪,可以这样处理:


1.在案件审理阶段,可以取保候审;


2.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宣告缓刑。


教育无处不在,胎教也不例外。如果真的涉及刑事,且不说给肚子里的娃娃的将来发展“记下了一功”,对考取公务员等是否存在影响,仅从教育的角度,这种“胎教”也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生下来后的教育,也让人堪忧!



事件四: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迟到一次扣一千」事件,会如何处罚?职场上还有哪些涉嫌「违法」的规定?


【实事一角】


近日,安徽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小程离职时结算当月工资,因3次迟到,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被扣除3000元,只拿到了2017元。他越想越不对,便联系了媒体,但公司常务副总许总却拒绝采访还让记者“滚蛋”。该公司另一位股东李总就此事道歉,称许总性格比较急躁但不是坏人。除了小程之外,还有其他员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随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赶到该公司介入了调查。(来源:网络)


【看法一点】


具体如何处罚,这里不提。只说可能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


1.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


尽管《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员工旷工以及迟到如何处罚的条款,但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笼统地规定,迟到一次扣发一千,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工资非常高)。


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事实上,单位应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迟到、没完成工作量等原因被单位罚款,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和钱包。“罚款”是种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具“罚款权”。


因此,即使公司的关于迟到扣款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那么如果按照扣发3000元计算,依照扣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的规定,员工的工资应该不低于15000元才行。


关于扣发工资,相关阅读:用人单位要扣工资,合法吗?mp.weixin.qq.com/s/09Iqd4ck1rd7SgTIJz2Xww


2.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性!


再说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说,公司的一份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取决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制订流程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告知、通知员工的方式方法合理合法,等等。那么,这里的“迟到一次,扣发一千”的规章制度到底合法与否?


我时常认定一个观点,公司管理免不了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是,制定的规章制度又不能严刑峻法,达到苛责程度。案涉的扣发工资行为是公司以员工迟到为由进行的处罚,除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要求外,用人单位单方的扣发工资行为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且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其中“依法”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依法和制定程序依法两个方面。劳动法律是社会法,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是国家调控劳动关系的最基本要求,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改变强制性规定的最低要求。本案中,“迟到一次,扣发一千”,无疑规章制度给予了公司可轻易扣款罚款的便利,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对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或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均不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但这种管理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和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正常履行劳务义务为目的,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军事化管理,不需要严刑峻法,任何人均难免犯错或失误,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法,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迟到固然不对,但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严重程度,更达不到公司主张的“迟到一次,罚款一千”的苛责程度。公司径行罚款3000元行为的依据不足。


3.事情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真如这位老总所说,经常以喝酒、找猫等理由迟到,而且一迟到(早退、旷工)就是270分、150分、480分,那确实这位员工很离谱。要我说,辞退也不为过


但是,即使要以严重违纪辞退,也应该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为依据。至于什么样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能够作为依据,这里就不予详述。总结起来就三大点:一是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内容合理合法,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二是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制定流程必须合理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告知、通知员工的工作必须做到位。


另外,考勤中还有周末上班的情况,这个也是一个问题。究竟是属于周末换休制,还是属于周末加班?又是否支付加班费?因此,不能将违法罚款与员工严重违纪混为一谈。



事件五: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效益不好为由拒付年终奖,且不能用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若遭遇上述情况该如何维权?


【实事一角】


年终奖是指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给予的奖励。值得注意的是,年终奖属于工资性收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年终奖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企业等)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但是,如果一旦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就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以单位效益不好等为由拒绝向员工支付年终奖。(来源:广州日报)


【看法一点】


在问如何维权之前,先得了解一个问题——


你到底有没有年终奖?


如问题所说,年终奖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企业等)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但是,如果一旦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就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以单位效益不好等为由拒绝向员工支付年终奖。


换成人话,那就是作为员工,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你有年终奖?


有人说,进公司以来,我们每年都发了三五千、三五万的年终奖、过节费之类的,凭什么今年就补发?我是否可以因此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有人说,我们部门的其他同事都有七八万的年终奖,而只有我一个人没有年终奖或者只有一万的年终奖,我该如何维权?


有人说,入职的时候,人事信誓旦旦地称,每年都有年终奖,但我在这里干了一年有余,都没有发年终奖,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维权?


……


记住:确实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年终奖做出明文规定。公司如果有内部规定,而且对年终奖具体发放细则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那么作为员工可以以此为证据维权。否则,拿什么来说,你今年必须得三五万、十万八万的年终奖?你一旦维权,公司完全可以说,没有年终奖。


与年终奖类似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提成工资。千万别说,我们公司的惯例就是这样提成的。惯例不完全可靠,具体的提成细则更有说服力。合理合法、公司与员工双方认可的提成制度,才是合适的提成工资依据。公司难道就不能说,今年没有提成吗?


只有知道自己有没有年终奖、提成工资,才有所谓的“如何维权”的问题。


至于具体如何维权,此处不予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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