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属手国家所有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盎和处分的权利。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缴纳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后,方可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的费用包括:
1、 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由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的价款。
2、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缴纳,标准为1000元/平方公里.年。
3、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由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所缴纳的一种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4、 资源税
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都要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按照采矿权人开采矿产品的开采量、产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由矿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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