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临澧县****中心
法定代表人 文** 职务 负责人
经查明:临澧县****中心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擅自在临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占用林地修建庙山陵园停车场,自当年9月建成后一直使用至今;于2019年5月擅自在临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和该办事处**社区的**组占用林地平整场地用于**馆扩建房子,该场地上的植被已全部被清除并基本铲平,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临澧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和调绘,临澧县****中心修建**陵园停车场和**馆扩建房子平整场地共占用林地面积为6338㎡(9.5亩),所占林地属于一般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临澧县****中心法定代表人文**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江*陈述及身份证明信息。
证明 :当事人临澧县****中心确有违法行为及完全自主行为能力。
证据二: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临澧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书及现场示意图。
证明:当事人临澧县****中心有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和修建**陵园停车场和**馆扩建房子平整场地的用途。
证据三:证人邹**、邹**、覃**、赵**、全**的证言。
证明:当事人临澧县****中心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而当事人临澧县****中心修建**陵园停车场和**馆扩建房子平整场地占用林地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合法手续。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临澧县****中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临澧县****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于2022年5月31日前恢复原状。
2、处以壹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圆的罚款(¥1584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中心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401285000000005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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