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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债务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偿债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

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关于转让存货、收入确认规定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3-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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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债务重组中涉及到以货物及其他资产偿债;


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用货物交换其他的资产。




两者的处理有实质性的差异




一、用存货偿债债务




在债务重组中,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以存货抵债与用其他资产抵债无区别,不作为销售,不适用收入准则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旧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定义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旧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的差异在于旧准则包含了存货,但新准则不包含。某些人据此认为,以前用存货对外交换不核算为收入,现在要核算为收入。




实际在旧准则的应用指南,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旧准则谈及存货,其含义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不适用本准则,而是使用收入准则;而新准则并未谈及存货,暗含的意思是换出存货的与本准则无关,不需要特别指出。新旧准则关于存货换出的处理没有区别,都是确认为收入。




三、两个准则对存货不同处理的原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更接近日常经营活动,实际完全可以转换为日常经营活动来看待,可以理解为先将货物卖出,再用现金或应收账款购买对方的其他资产,而且以物易物在某些时候还是常态,比如牟其中的罐头换飞机事件;




债务重组是非正常的现象,绝对不可以作为日常经营活动来看待,是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后,双方作出的妥协,如果将其理解为先卖出存货再偿债比较牵强,债权人可能根本不愿意接受其存货,只是迫于无奈而已。




另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正常的商务谈判,价格公允;债务重组下的转让存货,则是债权人无奈的选择,否则可能损失全部债权,往往伴随着债权人的让步,不是双方的公平交易,这是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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