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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号文件解读(43号文件全文解读)

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获得松绑的五年后,证监系统罕见的就涉及融资平台类的资管产品情况进行了自查式摸底。


但必须厘清的一点是,资管机构为融资平台提供的输血融资活动绝非近两年才有。它们开垦融资平台这个业务链条的开端,最早可追溯至2013至2014年。


可想而知,资管机构如此趋之若鹜的背后,并非源于地方平台有着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优质的资产和速动比率,而是痴迷于在无风险利率高居不下的环境中,该类项目有着地方政府隐性背书的魔力。


如果倒回头追溯,当初的喧嚣无异于是一枚制度红利下的蛋。


2012年底的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规定,“(融资平台)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这一规定让融资平台从信托公司处获得的融资大量削减;但463号文留下的BUG(漏洞)在于,当时的发文单位仅有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及银监会,证监会未在其列;而就在该文下发前夕,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业务随着当年行业创新的推动而迎来了大爆发。


也许无法过多指责券商基金和地方财政在融资项目上的“合谋”,彼时失去了信托补血的融资平台抓住资管产品,就如同溺水者抓住了稻草。


也许得益于多部委间监管协调的加强,如今的市场可见,六部委下发的50号文中,证监会终于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出现,证监局也开始启动了对平台类资管项目的自查。


而和463号文相比,50号文的发文部门还增加了司法部,这也能看出在新《预算法》下,高层试图对地方债务担保、类担保行为做出更多法理层面的约束。


以上种种,均可视为管理层对463号文BUG(漏洞)之补漏,只是这次修补用了整整5年的时间。


然而,当前的高压态势或许仍难于从根本上化解地方融资平台的症结;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正在将部分举债行为“非举债化”,或者将城投包装成产业公司融资,这些都可能成为近年来地方债问题的新表现。


回到地方债问题之本源,融资平台膨胀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化”加剧的结果。堵住融资行为、控制金融风险固然重要但只有从机制上进一步厘清地方财政、融资平台之间的权责边界,才能让地方债问题的化解预期更加清晰。


须让“罗马的归罗马,凯撒的归凯撒”,否则一次次整顿与自查,最终只会是一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补漏和再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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