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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新变化)



十、关于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机制曾在《营改增办法》中规定过(“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但相关规定后来被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了。




在征求意见稿中,合并纳税机制得以重新提出。




征求意见稿第38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如果增值税合并纳税制度在增值税法名下能够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同一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调剂使用(抽肥补瘦),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集团的增值税整体税负。




但是,合并纳税制度的利益相关方较多,包括有关的企业和有关的税务机关。因而,其制度设计需考虑较多的影响因素,需妥善安排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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