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目前,存在着很多代理公司、中间人帮助他人注册公司,以赚取中介费用,而且有些还提供全程服代办务,包犯法括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业务。他人以成立的公司为依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公司、中间人因此牵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里面,如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帮助犯,或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号: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吗诉决定书(无检一部刑不诉〔20代办20〕106号)
一、基本案情
张某委托甘某某在无极县注册成立公司,指使代某某组织人员到无极县配合甘某某,由甘某某负责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领取增值税专用吗发票等业务。根据甘某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由张某给甘某某费用。甘某某仍陆许可证续给张某等人注册成立是无极县蓝某、金某、耀某、耀某等公司,并将办理、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税控许可证盘、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付给张某等人,非法获利5万多元。
二、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甘某某只是帮张某注册公司,开户注册成功后给付酬金,从中赚取代办费用,并无明确的出售因注册公司而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故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行为不明确,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帮助张某找来的人,用真实的身份或者张某提供的身份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U盾等,办出来后邮寄给张某,没有证据证实其二人之间具有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面额以及相应的价格违法的交易事实;张某供述并未收到甘某某邮寄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也无相应证据加以佐证。
二、本案中甘某某在帮助张某办理营业执照时用的是开户张某找来的人,或其提供的身份证,没是有证据证明甘某某故意使么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注册工商登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三、实务体会
非法犯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私自买卖,仍然出售给他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这也符合“出售”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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