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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影视行业(新收入准则对影视行业的影响)

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额外购买选择权。


本篇,我们继续来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


这是特定交易的第五篇: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




本文框架

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就是指企业将这些知识产权授予客户使用。


本节内容的层次性非常强,所以我们先对本节的脉络进行梳理,再进入下一步的学习。





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评估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即这项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关于如何区分单项履约义务,我们已经在先前的文章中系统地学习过。


判断的核心是同时满足下列的两个条件:


0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0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第二条实际上是一个排除法,不属于不能单独区分的,则属于可以单独区分。


这一表述属于典型的,双重否定表示肯定。


此时,一位路过的语文老师竖起了大拇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有哪些?


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


①、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比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②、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比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上面的两种情况,表示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属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组成部分,故其收入应并入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收入一同确认。




判断时段与时点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如果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需要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我们知道,判断时段与时点,需要先判断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我将所需要满足的条件,绘制成了如下的关系图:





需要满足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具体讲解一下右侧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0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啥叫重大影响的活动?


比如软件的重大更新,使得更新后的软件与之前的软件在功能上有显著的改变。


而客户所处的行业可能技术更新较快,必须使用最新的软件才能达到最佳的产生效益,而未更新的软件将被新软件降维打击。


0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啥叫有利或不利影响?


比如一家足球俱乐部,将自家球队的名称和图标授权给体育用品生产商。


授权后该球队仍然会继续参加比赛,那么球队的成绩将会对其品牌的价值产生影响。


赢得比赛可能会产生有利影响,输了关键比赛或出现丑闻则会对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的1、2两项大段的内容,其实可以用“剪不断”三个字来概括。


也就是说,相关知识产权许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企业后续的相关活动会影响相关知识产权许可。


这说明客户并未在授予时点主导知识产权的使用并获得其几乎所有的剩余利益,此时客户并未控制该知识产权许可。


0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什么叫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实际上就是上文说的“剪不断”的反面意思:“剪断了”


因为如果这项活动直接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控制权,在转让的时点就代表履约义务已经完成了,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了。


这也是一句双重否定表示肯定的句子。


语文老师再次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在某一时点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比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该软件,但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


此时,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


因为即便企业已经将软件许可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并未使用该软件许可并从中获取利益,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其尚未取得对该软件的控制权。




可变对价的特殊规定

有些时候,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在新准则下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


正常的可变对价是要在合同开始日就进行估计,再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可变对价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然后在履行履约义务时进行收入的确认。


但这里出现了例外情况,可变对价不需要在一开始进行估计了,等到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同时完成后,才对收入进行确认。


为什么要进行特殊规定?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确定,企业实际上并不能控制客户的销售及使用情况,更加无法准则估计预计将为企业带来多少收入。


如果按照可变对价的一般规定处理,将导致整个合同存续期间因具体情况的变化,对合同初始确认的金额可能需要反复做出重大调整,这样就无法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所以,准则规定干脆在尘埃落定后再进行收入的确认。




总结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区分这项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如果不构成,正常进行会计处理即可;如果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属于的,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如果交易的对价中包含可变对价的,需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理。


这一节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我们先前已经学习过的知识,只不过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或者新增了一些特定的条款而已。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啦,如果你觉得文章内容对你有帮助的话!


我们下篇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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