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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预收账款(建筑业预收账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预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10日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案例解析


某房企采用一般计税,当月含税销售收入1,100万元,增值税预征率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


①按原方法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1100/1.10*2%=20万元


②按70号公告计算:


应预缴的增值税=1100/1.10*3%=30万元


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100-30)*2%=21.40万元


按70号公告,纳税人会多预缴1.4万元


企业所得税预缴


  • 原说明:“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 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 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 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 新说明:“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取消了预计毛利额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调整,预缴申报时不做调整的规定
  • 取消了当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金额的限制

案例解析


某房企分两期开发A项目,预计毛利率为10%。2019年第一季度,一期项目开盘,确认预收账款(不含税)10000万元,当期发生期间费用100万元;



2019年第二季度,二期项目开盘,确认预收账款(不含税)10000万元,当期发生期间费用共计200万元



2019年第三季度,一期项目全部竣工交付,结转收入10000万元,结转成本7000万元。当期取得预售收入(不含税)4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共计200万元;



案例小结


以上报表填报方法的修改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利好, 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针对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我们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联合推出“数字化清算师训练营”,训练营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主线,能够让参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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