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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1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2条第二款)

9月23日


△网站截图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上述企业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合伙人负责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30天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2019年吊销企业名单(143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有你熟悉的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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