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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发房地产税收政策(个人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全攻略)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例】以陕西政策为例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印花税

《印花税法》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税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注:根据以上规定,土地增税实施细则明确征税范围不包括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行为,也即住房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二条,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第四条,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号)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八、契税

《契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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