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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5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提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赵学刚表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精神,“营改非”工作同样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中教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许可审批和日常业务管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和监督检查。


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主要有四个程序:一是申请,申请人在教育部门先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然后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二是审查,民政部门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核准,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四是发证,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他指出,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


赵学刚表示,民政部门将认真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教育部、民政部等正在研究“营改非”工作的相关政策,待文件出台后,将再按照上级要求抓好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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