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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四川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制定背景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从明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按照 “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步骤安排,从今年10月1日起,个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开始实施。过渡期政策财税〔2018〕98号明确:对于个体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减除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计税。


二、制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


三、核定征收情形


对在我州辖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的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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