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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取保候审条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三分检税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


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虚开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取虚增商品价格的手段,通过北京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假报关出口至张某某、杨某某控制的香港公司,共计18单,涉案金额74543809.2元,北京市**集团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1083115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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