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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不能调取银行开户资料(如何调取本人的银行卡开户资料)




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保密义务的边界

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了银行的保密义务,但基于保护债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原因,有时坚持这种保密义务会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程序上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因此,上述规定中都有“但书”规定,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哪些有权机关可以查询的信息?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附表列举了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





虽然该规定仅仅是银行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但该条规定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三款“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不仅可以查询储户相关信息,还可以依法进一步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因此,机构或个人因取证需要而调取银行储户信息,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向法院等有权机关申请调取。


律师能否调取储户信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对有关单位不配合律师调查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认为该授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其没有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因此,常常以内部有规定、调查事项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等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


目前,虽然多地法院已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对抗律师调查。因此,律师空有调查权,却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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