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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需要拿到银行开户行吗(银行可以有专门写欠条的单子吗)



“如果他不是银行行长,出具的欠条上面没有银行公章做担保,我不会借1500万给他。怎么能说银行担保无效?”


紫牛新闻记者 王国柱


编辑 张冰晶 陈迪晨


8月11日,江苏泰州兴化市民高显明收到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欲哭无泪。


2012年前,白手起家的兴化市丰顺阻燃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显明,是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的一名储户。当年春天,该行行长左康主动找到他,让其不要将钱存在银行, 可以将钱给他一起做“理财”、多挣点利息。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高显明共借给左康1500万元,左则出具了盖有银行公章的借条,并用银行的营业执照以及金融许可证做抵押。



【左康抵押给高显明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盖有银行公章的两张借条】


2013年11月,因在外资金“出了问题”,左康借高显明的1500万元全部打了水漂。左康后来辞了职。去年8月,高显明一纸诉状将左康以及提供担保的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一同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十拿九稳的官司,法院的上述判决却完全出乎他的意料。8月18日,紫牛新闻(微信号:yzwbznxw)记者采访双方当事人,揭开一起企业家和银行高管受高息引诱“走钢丝”而使巨额资金血本无归的惨痛故事。据了解,这样的事件在一些地方并非个例,足以引起一些银行及其监管部门的警惕。


白手起家的企业家


受邀回家乡投资重大项目


兴化市丰顺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开发区,距离泰州约50公里。18日上午,如果不是和高显明事先约好地址,紫牛新闻记者很难找到这家曾风光无限的工厂。供员工进出的伸缩门,尚可正常运转,其左侧的厂名只剩下“兴化市丰顺”五个字,其余几个字全部被不知名的植物所覆盖。


走进大门,整个厂区冷冷清清。在生产车间,高显明介绍,工厂是生产ABC干粉阻燃材料的,高峰时全厂共有50多名员工,2013年年底,借给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行长左康的1500万出问题后,工厂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车间门口,生产干粉的反应釜已锈迹斑斑,外表层剥落后,露出里面的罐身。



【高显明站在因资金链断裂破落的工厂里】


今年52岁的高显明告诉记者,他是土生土长的兴化人,16岁初中毕业后,就远赴浙江杭州搞水上运输,用来运输的船只从16吨的小木船,变成400吨的大铁船。2002年,在杭州当地政府的鼓励下,他开始涉足阻燃材料的生产,并越做越大。2008年,兴化市开发区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领导,在杭州找到了他,希望他回家乡投资。就这样,他从杭州回到兴化。2009年,他斥资近5000万兴建的兴化市丰顺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成为兴化市政府当年“五个重大项目”之一。


工厂建成后,效益一直不错,在开户行——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的存款,最多时达到了800多万元。


行长说资金存银行利息太低


盖公章担保借1500万许诺月息2分


高显明说,当时他是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辖区的业务大户,2011年年底,身为银行行长的左康专门到他单位看望过他。而他俩真正的接触发生在2012年的春节。有一天,他去银行办业务,正好被左康看见。业务办好后,左康让他去行长办公室一趟谈谈,左康说资金存在银行里,利息太低了,不如让他来帮助理财,月利息2分(即2%),100万存一个月,即2万元利息。对于资金的用途,左康称是用来帮人家验资(给新单位成立注册资金用)。左康再三承诺,资金绝对安全,让他放心 ,利息每个月20日给付。


考虑到左康行长的身份,且月利息2分还算靠谱,高显明同意了。第一次,高显明借给了左康200万。次月20日,高显明拿到了左康给付的4万元利息。此后,在陆陆续续的一年多时间内 ,高显明共借给左康1500万元。2013年4月22日、5月22日,左康向高显明出具了两张写有借款100万、1400万字样的借条,借条下方盖有银行的公章,公章上方写着“担保单位”。为让高显明 吃 定心丸,左康还将银行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抵押给了高显明。


18日,记者在高显明的办公室见到了两张借条的原件,以及左康抵押给他的银行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左康如果不是行长,打的借条如果没有公章,没有银行做担保,我也不会借 1500万给他。”高显明如此反复说。


得知1500万“全部没了”


他差点晕在行长办公室


让高显明最难忘记的日子是2013年11月16日。那天,他接到左康爱人的电话,让他到银行找左康一下,“你的资金可能有了点问题”。当下,高显明带着儿子和爱人,一起赶到了左康的办公室。左康内疚地告诉他们,他们的1500万出了问题了。


“那1500万还剩多少?”高显明急急地问。


“全部没有了。”左康这个回答如当头一棒,他顿时眼前一黑,差点晕过去。


但随后左康称,资金在“下游”那里出了问题,但钱不会少,因为对方有房产,有实业,他一定会帮着催要,就是“利息”不能按月给付了。


“实际上,当时左康是缓兵之计,他根本要不回资金。”高显明说。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内,高显明共向左康讨回现金以及手表等实物共折价62万元。


行长帮他“理财”有何好处


“倒钱”给别人验资中赚取月息1分


在高显明的联系下,18日上午,作为当事人的左康接受了紫牛新闻(微信号:yzwbznxw)记者的采访,左康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借高显明的1500万元,全被他借给一个叫陈某文的人了。钱都给陈某文“弄没了”。


左康说,陈某文以前是 他同事,后因涉足“民间融资”被单位开除。开除后的陈某文专门从事为他人代理验资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陈某文找到他,希望给其资金支持,月息3分。 考虑到陈某文验资所用的资金均在他们银行,进出他均可以掌控,资金安全,他还能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额,因此他就答应了,前后共借给陈某文2000多万元,其中有高显明的1500万元。


“事情后来出了意外。” 左康回忆,2013年陈某文瞒着他用资金帮他人“过桥”(帮别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待银行新贷款下发时,再抽回资金)。结果,由于其帮忙“过桥”的单位经营 状况不好,被银行停止了贷款。陈某文花光了左康给他的2000万,在兴化待不下去后选择了“跑路”。


告诫下属莫违规自己却翻船


行长丢了工作,爱人哭得视网膜脱落


“我很后悔自己的一时糊涂。”这是左康面对紫牛新闻(微信号:yzwbznxw)记者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他说,他做行长的时候,常告诫下属不要做违反规定的事情,“不要吃碗外面的饭,吃得不好会不消化”。比如单位有规定,要求员工不得从事“民间融资”的事,而他恰恰做了,并捅下了大篓子。事情爆发后,按银行规定他要被开除,2013年年底,他主动辞了职。


左康辞了职,还累及在检察院上班的爱人。其爱人一年前被迫休病假,因成天哭泣,最后导致视网膜脱落,几乎失明,目前刚刚做了手术。而他一度被爱人赶出家门,寄居在姐姐家 。


“我害了高显明,害了自己,害了家人。”左康说 。


采访过程中,左康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尽管银行有规定,但受利益驱使,工作人员涉足“民间融资”并不少见。单他们兴化银行业,近年来,在这方面“摔倒”的就有3个行长。这与银行管理制度难落实有关。


比如根据规定,银行公章应该由两个人保管,事实上,两把钥匙平时就连在一起,两人中的任一人都可以盖到公章。


法院:偷盖公章是越权


行长个人赔偿1500万以及利息


见要款无望,去年8月,高显明一纸诉状将左康以及提供担保的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一同告上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左康还钱的同时,还要求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承担担保责任。


该支行辩称,他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时任支行行长的左康,在未明确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加盖银行印章,明显超越代表权,其在借条上偷盖公章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欠款应由左康自行承担。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左康为达到借钱的目的,偷盖单位印章,其行为不合法,因不是职务行为,其担保行为也不合法,因此原告与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之间的保证关系并未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左康归还原告1500万元欠款以及利息,驳回原告对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的诉讼要求。


紫牛新闻(微信号:yzwbznxw)记者看到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部分判决书】


法院认定月息2分成立,这个利息显然远远超过了银行正常利率。据有关法律人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月息2分即年利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500万元加上月利率2分这笔巨款,左康这笔债要背到猴年马月?


接受采访时,高显明称,对于兴化法院驳回他对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的诉讼要求,他表示不理解,也不服,准备上诉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他所知,其他地方有与此类似的案件,法院就判银行须担责。


法律界人士对此的看法如何呢?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迎鸾


担保关系不成立,但银行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从上述的情况看,出借人高显明的1500万元没有进银行,而是直接给了行长左康,他也应当清楚这笔钱并不是银行帮他理财或者放贷,而是属于左康的个人行为,他们两个人之间实际上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委托理财关系。但是公章确实是银行的公章,而且盖在保证单位的下面,这就存在两种可能性,一个是高显明是明知这个盖章是银行行长左康个人行为,是偷拿银行的公章进行偷盖的,银行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30条规定,如果高显明和行长左康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另一个可能是高显明是善意的,有理由认为盖章是银行的单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我们正常的理解,银行不可能替个人之间的借款或者委托理财进行担保,所以法院认为不存在担保关系也有一定依据。当然,银行也有一定管理上的疏忽,因为管理不严,导致公章被行长偷偷使用为他人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属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而在本案中,根据事实法院可以认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此段采访者 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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