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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一、《商标法》规定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若干经尽力举的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三条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最高人民法院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019年4月23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五十四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若干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最高人民法院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规定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三条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证据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规定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第五十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三、《专利法》规定


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民事诉讼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四、《著作权法》规定


2020年民事诉讼11月1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第五十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证据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五十四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20关于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做出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特定的举证要求,为法院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责任分配与裁判规则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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