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 租赁物风险负担
网友提问
A公司根据小张的要求向B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约定小张按约支付完租金后,该辆汽车归小张所有。在设立的该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小张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车身严重受损,无法使用。A公司在向小张收取租金时,小张以汽车不能使用为由,拒付租金,那么,小张能不能以汽车不能使用为由,拒付租金?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张不能以汽车不能使用为由,拒付租金。
本案中,小张是承租人,A公司是出租人。小张在融资租赁期间,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车身严重受损,无法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小张作为承租人在占有汽车期间,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毁损,而且对该汽车的毁损、灭失当事人并没有作出特别约定,也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A公司出租人仍然有权请求承租人小张继续支付租金。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基本吸收和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规定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仍需支付租金。一般来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购买之后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该租赁物,而出租人往往只承担着支付价金的义务。也就是说,租赁物从始至终都不在出租人的控制之下,因此本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但是,本条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双方依《民法典》754条规定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可依《民法典》756条的规定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则以出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考虑其合理的商业利润。“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如当事人的约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因此,在这里提醒承租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融资租赁关系:
第一,与普通租赁不一样,融资租赁物的风险通常是由承租人负担,而非物的所有人承担;
第二,租赁物风险负担的起算点为占有租赁物时;
第三,存在法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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