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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性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5项)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特殊性或者推迟重组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优惠政策股权比例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


3.企业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优惠政策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清缴重组交易对价中涉汇算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重组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企业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企业所得税以上,可以汇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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