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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账簿++核定征收(核定征收账簿设置情况)

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对账簿丢失毁损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一万元,对于一个大企业来说,简直是毛毛雨了。对于一些觉得自己账簿有隐忧的财务人员来说,也许会心中窃喜,都有产生一种想把往年账簿烧掉的冲动了。


且慢,还有呢: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账簿如果真是无意丢失损毁还好,若存在主观故意销毁,行政处罚事小,刑事责任事大。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呢?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当然了,有的财务人员会说,我真不是故意的,确实是无意丢失毁损的,是不是就只需要承担保管不善的罚款了呢?


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这条规定,即使企业没有账簿,税务机关仍然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是故意销毁,可以依据第三项;如果企业是过失,可以依据第四项。



只要是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就可以用上表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照这张表,财务人员可以计算一下,如果丢了账,自己企业可能会补多少税,当然,你要问按上限还是按下限来计算,这个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最好两个数字都算一遍,上限下限心中有数。


所以说,丢失毁损了账簿,一般的后果其实就是两个,一是罚款,二是可能涉及补税。如果是故意隐匿损毁的,则有可能会产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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