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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法2014年261号文(积分号下的积分法是什么)




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转化保险理赔范围


的第三者法理下问题



前序:笔者近期办案接触到一个案例,某货车司机玉某某因车辆故障,停止应急车道上,司机在护栏外等待救援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故,家属理赔时,本车承包的保险以玉某某是本车司机不属于保险承包的第三者拒赔,今天我们团队律师和大家探讨一下此法理问题。是什么


关键词:交2014年通事故、本车司机、第三者、保险拒赔、车辆挂靠



案情:2020年11月7日6点30分,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PL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153公里加渝100米处(柳州往桂林方向)时,与玉261号文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于应急车道与慢车道上的桂BAXX5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玉某某当场死亡。经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作出第4599011XXX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郝贤杰负事故主要XX,玉XXX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现场勘查查明,玉XX在事故发生时未在驾驶室内。玉某某家属在办理保险理赔是,涉案各方均以各自理由拒绝理赔,玉某某家属无奈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挂靠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和本车承保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等各方起诉到法院。


探讨法律要点:本车司机下车后,发生事故,本车承包的保险是否理赔?本车司机下车后身份还是司机?


保险公司律师观点:


1、亡者玉某下某作为桂BAXX5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不因其是否下车就否定司机的身份;2、亡者玉某某是被告是什么某某汽车物流有限高法责任公司允许驾驶的司机等同被保险人。


笔者观点


1、本案亡者玉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将涉案的车辆桂


BA某某重型厢式货车停靠路边,并走到护栏外等待救援车来救援,该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2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2020年12月9日出具《证明》、被告柳州市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10日出具高法的《证明》和其代理人当庭承认,法院调取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保留的被告郝贤杰和被告郝学农《询问笔2014年录》都能相互证明亡者玉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离开涉案涉案的车辆桂BA某某重型厢式货车,而事故发生时,车辆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上属于停止状态,车辆已经不在亡者玉某某控制之中,不再操作及控制车辆的行驶,其所做的事情与驾驶车辆行驶无关,其驾驶员的身份已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已转化为在车外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六条(二)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 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因此,亡者玉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候已转化为在车外遭受人身积分损害的第三者,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第三者的范围。


2、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者


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不积分的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渝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所谓“第三者”,是在交通事故中处于机动分法车之外,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分号者。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提交《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的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亡者玉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在车外面等待车辆救援,不是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员,更不是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完全分号符合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范围。


3、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的代理


人在庭审中提出亡者玉某某是被告柳州市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驾驶的司机等同被保险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事故发生时,亡者玉某某并没有驾驶涉及车辆,身份已经转化,而且,纵观中国现行生效和已失261号文效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行政规章都没有此等同或者类似的规定,而且也与桂高法〔2014〕2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分法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相违背。


办案感悟: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很多当事人会错误的认为只要有保险、只能理赔、本案中、存在多种可能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赔与不赔?谁来赔?都是案件关键点,如诉讼策略把握不好,有可能导致赔偿款无法履行到位,我们律师办的不是案件,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别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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