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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查询(天津税务机关地区编号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稽处〔2019〕151408号


天津XXX铜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4896U)


我局(所)于2014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2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4年5月,你公司取得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金额5,094,963.45元,税额866,143.95元,价税合计5,961,107.40元。2018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相关证据资料,证实2014年5月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案卷中,有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发生业务形成的《出库单》及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1200141140,发票号码段为02255724~02255774的51份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票面信息与你公司2014年5月23日第74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联》信息完全一致。结合已取得的你公司对公户、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机关售有限公司对公户及相关6个个人户的流水数据主管,梳理后未发现明显资金回流迹象。检查组于2019年1月地区15日和2019年1天津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等用于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截止2019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综上,你公司2014年5月取得的由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5,094,963.45元,税额86代码6,143.95元,价税合计5,961,107.40元。


二编号、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地区公告2天津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查询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866,143.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查询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4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94,963.45元。2012年纳税调整后所得-91,419,106.62元,2013年、2014年弥补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形成实际应纳税款。涉及企业所得税部分由企业申报调整亏损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税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6,143.95元*7%=60,630.08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附加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市财政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866,143.95元*3%=25,984.32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根据《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编号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之主管规定,补代码缴防洪工程维护费866,143.95*1%=8,661.44 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三税务条之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66,143.95*2%=17,322.88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机关章)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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