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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境外公司注册律师(12348法律咨询律师在线)



——中国台湾员工的社保应如何缴纳?


【发行人概述】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或“发行人”律师)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晶合集成主要从事12英寸晶圆代工业务。


【反馈回复】


报告期内,报告期内除日本子台湾公司员工外,发行人台籍员工通过中国台湾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在中国台湾地区缴纳劳健保。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境外定说明上述代缴社保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为台籍员工在中国台湾地区缴纳劳健保的原因


公司作为快速发展阶段的晶圆代工厂,存在招聘中国台湾地区具有晶圆代工行业工作经验人才的需求。考虑到中国台湾籍员工有在中国台湾地区缴纳劳健保的需求,且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因此,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为中国台湾籍员工在中国台湾地区缴纳劳健保,同时,中国台湾籍员工在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劳动合同中承诺放弃在中国大陆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公司还为中国台湾籍员工在购买了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二)中国大陆对于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中国台湾地区对于缴纳劳健保的相关法规规定


1、劳工保险


根据台湾律师出律师在线具的法律意见,中国台湾地区《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受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者,可以继续参加劳工保险(以下简称“劳保”);被保险人受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的情形下,是否可以继续参加劳保,应依个案事实认定雇佣关系判断。如投保单位故意为不合《劳工保险条例》之人员办理参加保险手续,台湾行政院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可以取消被保险人之加保资格,违法加保期间之年资无法并计,已缴之劳保保险费亦不退还,且得依法追还已领取之保险给付。


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与发行人中国台湾籍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实质雇佣关系,不符合《劳工保险条例》,台湾行政院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可以取消台籍员工加入劳保的资格,违法参加劳保期间之年资无法并计,已缴之劳保保险费亦不退还,且劳保局可以依法追还台籍员工已领取之保险给付。


2、全民健康保险


根据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具有中国台湾籍、符合最近2年内曾有参加台湾全民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健保”)纪录且在中国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参加健保前6个月继续在中国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参加健保时已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公职或受雇者,应参加健保。发行人中国台湾籍员工符合前述要件者,不论是否具有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的雇佣关系,均可以参加健保;于受雇时,以健保法第一类被保险人下受雇者身分加保,于无职业时,以眷属身分或第六类被保险人下无职业一般家户户长或家户代表加保健保。


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为台籍员工以健保法第一类被保险人下受雇者身分加保,但因怡东人事与台籍员工并非实质雇佣关系,台籍员工属于无职业的类别,应以第六类被保险人下无职业一般家户户长或家户代表加保健保。怡东人事为台籍员工参加健保的方式不符合健保法的规定,但健保法并未就前述不合法加保订有相关处罚。


综上,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律师在线事为台籍员工缴纳劳保、健保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中国台湾地区《劳工保险条例》和《全民健康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上述法规并未对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咨询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进行规定。境外


(四)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劳健12348保事宜对于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为中国台湾籍员工在中国大陆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与发行人为中国台湾籍员工缴纳劳健保的金额的差额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23480.80%、0.51%、 -0.06%,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劳健保事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五)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劳健保事宜未曾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为中国台湾籍员工代缴劳健保的行为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规定,但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劳健保的方式,已实质履行为中国台湾籍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合肥市新站区劳动局仲裁监察处的访谈,发行人目前社保的缴纳方式符合要求,2018年1月1日至今无举报、投诉的情形。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未发现发行人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公司注册不利影响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台籍员工劳健保的行为是基于自身业务经营及台籍员工意愿产生,虽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但已实际履行了为其台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保障了台台湾籍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作为实际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为台籍员工缴纳劳保、健保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中国台湾地区《劳工保险条例》和《全民健康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上述法规并未对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进行规定。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劳健保事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综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为中国台湾籍员工代缴劳健保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律证分析】


关于境外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及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问题,笔者借美埃科技及亚信安全的案例进行过梳理,详见《美埃科技:境外员工可以不缴社保公积金吗?》《亚信安全: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可行吗?》。


在晶合集成的案例中,发行人遇到了更为特殊的情形,发行人通过中国台湾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台湾员工在中国台湾地区缴纳劳健保,被审核机构关注到代缴社保的合规性问题。中介机构对于此问题的解释主要引述了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此案例了解下中国台湾地区《劳工保险条例》和《全民健康保险法》的相关内容。


中介机构的解释思路很清晰:


(1)说明了发行人为台籍员工在中国台湾地区缴纳劳健保的原因。


(2)根据中国大陆对于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为中国台湾籍员工代缴劳健保的行为,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律咨询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中国台湾地区对于缴纳劳健保的相关法规规定,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与发行人中国台湾籍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实质雇佣关系,不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的规定,台湾行政院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可以取消台籍员工加入劳保的资格,违法参加劳保期间之年资无法并计,已缴之劳保保险费亦不退还,且劳保局可以依法追还台籍员工已领取之保险给付;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为台籍员工参加健保的方式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但《全民健康保险法》并未就前述不合法事项明确处罚措施。


发行人作为实际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怡东人事为台籍员工缴纳劳保、健保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中国台湾地区《劳工保险条例》和《全民健康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上述法规并未对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进行规定。


(4)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缴劳健保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5)通过主管部门访谈、开具合规证明,说明发行人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其已实质履行为中国台湾籍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中介机构律师由上得出最终结论:不会对本次发行公司注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看来不仅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支持代缴社保的行为,在中国台湾地区同样是存在类似的规定,这也提醒我们在面临特殊用工情形时,需事先调研清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用工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合规情形。另外,笔者感到比较困惑的是,在越来越多的IPO案例中,出现了“未完全符合XX法律规定”“不完全符合XX法律规定”的表述,笔者认为此类字眼值得商榷。


【参考法规文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20.01.01生效)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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