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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出让金一样吗)

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同时,《规定》还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去世、离异等特殊情况发生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和明确。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行为,滕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和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并结合滕州市近几年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审批工作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形成了《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须经市住房办审核批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拥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限和产权,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土地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对于土地收益金如何缴纳,《规定》中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只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无其他住房房,且经济适用住房于200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2%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2007年6月一样1日后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10%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吗收益金。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按证载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交纳土地收益金;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和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交纳土地收益金。


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收益金购房家庭应主动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办按照原土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房平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不愿退出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13%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转为完全产权。


《规定》明确指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出让金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单位易后,其管理、交易、登记等均按商品住房出让金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规吗定》的实施,今后能够进一步理顺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理程序,收益金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规定一样》完善了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单位人去世、离异等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置办法。(孟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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