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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关系)

公司设立与发起人责任纠纷


  1. 公司设立概述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而采取或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只有经过公司设立程序,公司才得以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而可以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


  1. 公司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实践中可能存在多于50关系人的情况。如股权代持存在隐名股东。司法实践中股东超过50人的,法院仍旧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 公司纠纷并予以行政处罚。


  1. 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2.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的特点:行政区划 字号(商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如顾问单位:广东聚元堂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稻草人服饰有限公司、广东国绘建设有限公司。


其中:公司对于聚元堂、稻草人、国绘的字号享有企业名称权并受法律保护。


  1. 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关系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注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依法设立登记,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告成立。公司成立后,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及发起人。


  1. 发起人及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2. 发起人及其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

根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及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全部参与公司设立的过程,因而在法律上对于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均可参照发起人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设立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如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租赁场所、报请设立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系设立中公司具体事务的承办者,其地位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其需要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发起人是设立什么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资本关,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活动。


  1.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处于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也不能享有法人财产权。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看做是同一个体,设立中公司犹如自然人之胎儿。(台湾地区“同一体说”)


按照该理论基础,如果公司顺利成立,因发起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本多以及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该理论的体现,《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公司注册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公司不能有效设立,而发起人又为设立公司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此时应将设立中的公司视为全体发起人之间的合伙,按照合伙的相关规则进行法律评价。法条体现在《民法典》75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基准日—营业执照签发日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民法典》第59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公司的设立,也相应地转化三人为设立后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设立后,发起人再主张解除设立协议的,一般不应支持。


例:谈某与苏州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案


法院认为:股东间《合作协议》订立于公司发起设立阶段,目的是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的设立过程,也就是《合作协议》的履行过程,公司的成立就是履行设立协议的结果。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之间订立设立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发起人之间原本依《合作协议》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变更为依章程约定和《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股东无法定事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退还出资款的诉请不应当予以支持。


从公司人格独立性角度来看,对于股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交付的财产,也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真正转移为公司最低所有。


案例1.1 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对法院划扣被执行人张某宏在该公司设立中投资的异议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宏伟设立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向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验资账户中存入174600元作为其出资款,参与设立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法院应债权人申请,扣划该笔款项。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以法院扣少有划的174600元为公司所有,该笔资金自股东张某宏将其存于“特定账户”时起,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资金一旦投入不得随意动用”的规定,是公司对其股东的内部约束。少有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设立的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而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因法院公权力行为,造成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责任,应由投资人张某宏负担。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应向张某宏主张相应权利。



  1. 发起人责任纠纷及司法实务
  2. 发起人法最低律责任概述
  3. 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在法律性质上被认为是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所有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1. 设立侵权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如因履行设立职责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一般应当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设立中公司视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成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体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有限责任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公司处于设立阶段中,常见的会出现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与公司相关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装修设计合同等。对于此种情有限责任形的发生的争议,法律赋予了第三人选择权。法条体现在:民法典75条第二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与出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注册资本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什么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三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发起人责任纠纷司法实务
  1. 发起人内部法律纠纷—公司设立纠纷

案例1.2 宋某祥与宋某福、宋某成、宋某民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本案中,宋某祥等四人决定发起设立固始县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约定宋某祥现金出资700万元,其他三人各现金出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宋某福等人先后缴纳出资款,均交由宋某祥保管,后因贷款无着、缺乏注册资本等因素导致公司未能成立。法院认为,当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享有请求返还已缴纳的股款的权利。宋某祥作为发起人之一,并占有其他认股的发起人缴纳的股款,因公司未能成立,应当负责返还。关于宋某祥抗辩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有花费未结算一项,本院给予了充分的时间,现仍未提供任何花费依据。但是考虑到在筹备公司成立过程中势必会有花费,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酌定宋某福负担1500元。


例,李某鸽苏董某明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李某鸽、董某明等四人拟共同成立一家经营化妆品的有限公司,并为此签订了《代理东莞天资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协议》。董某明在李某鸽等缴付出资后,却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北京天资伟业化妆品有限公司,股东为董某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鸽等与董某明投资关系明确,且李某鸽亦按约支付了出资,但董某明却将公司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致使李某鸽不嗯呢该实现合同目的,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并由董某明返还李某鸽投资本息。


  1. 发起人对外法律责任——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公司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广东宝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成、广州赏鲤苑酒家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赏鲤苑酒店向宝声空调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工程款的行为,以及宝声公司向赏鲤苑酒店开具发票的行为,均表明赏鲤苑酒店对涉案合同予以确认,且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且宝声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时亦明知涉案合同系为赏鲤苑酒店设立而签订,现赏鲤苑酒店已依法设立,故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赏鲤苑酒店享有和承担。据此,确认涉案合同义务的主体为赏鲤苑酒店。


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人行使选择权的前提是公司成立后行使了介入权,只有在公司明示或默示作出愿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同时,也应当注意,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相对人虽然享有选择权,但无权要求发起人与设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1. 发起人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3 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新城支行诉亚瓯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亚瓯印务有限公司(亚瓯公司)设立人和股东为朱某东、盛某燕、刘某理,其出资额分别为朱某东出资20万元、盛某燕出资15万元、刘某理出资15万元。朱某东与盛某燕系夫妻关系,而刘某理的签名系朱某东伪造。鸿昌公司系以采用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且在为亚瓯公司的债务向建行新城支行提供担保之时,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故此,法院认为:亚瓯公司虽为有限公司,但并不合乎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章程规范的要求,既未按规定提留公积金,也无健全的财务制度,属于个人合伙性质企业,若让亚瓯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公司利益,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亦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故在本案中,法院揭开亚瓯公司的面纱,否认其独立人格,并将其视为发起人朱某东与盛某燕之间的合伙,判令其二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新城支行在发放贷款时未尽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资信之责,对造成保证合同无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令:亚瓯公司发起人朱某东、盛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新城支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鸿昌公司发起人胡建克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1. 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个相互独立的案由。两个案由区分的关键在于原告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诉请承担责任的对象。


例,上海吉玛摄影有限公司与施某公司设立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公司法原理,所谓发起人,在法律上映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律特征,即为设立公司,一要签署公司章程,二要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三要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本案中,上海吉玛摄影有限公司与施某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后,始终未能就设立艺匠摄影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因此,无论是吉玛摄影有限公司还是施某,均不具备上述发起人条件之一的须签署公司章程的法律要件,非法律意义上的发起人。故原本多审将本案案由定位发起人责任纠纷不当。根据吉玛摄影有公司和施某签公司注册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确定成立艺匠摄影,故本案案由应为公司设立纠纷。


案例1.4 江苏科特涂饰有限公司与温某挺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该案中,法院认定科特公司以温某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系基于温某挺作为金桥公司发起人身份,针对设立中注册资本公司的行为承担发起人责任。根据科特公司的上述请求,本案案由确定为发起人责任纠纷。本案的基础事实是科公司特公司向黄某鹤供应油漆,黄某鹤以金桥公司(尚未设立)的名义与科特公司对账,确认结欠货款216676元。后金桥公司(已经设立)又向科特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结欠货款22.1万元,并承诺分期支资本付。在科特公司与黄某鹤业务往来期间,黄某鹤与温某挺签订金桥公司章程,发起设立金桥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中公司始于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黄某鹤、温某挺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金桥公司章程,金桥公司于同年6月24日依法设立。故,2008年2月25日至同年6月24日间,金桥公司系设立中公司。黄某鹤以金桥公司名义与科特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系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金桥公司设立后就黄某鹤以其名义与科特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及结欠货款订立还款协议的行为,系金桥公司成立后对上述行为的承认。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非必要民事行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成立后的公司对该行为予以承认的,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金桥公司的承认行为,其后果应当由金桥公司承担,故,科特公司要求温某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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