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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代办食品流通许可证(诸城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机构)


山东招财猫食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生产车间内工诸城艺布局,化验室未启用案。


违法事实:2021年9月1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过程有该公司流通经理陪同,检查情况:是一家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饮料生产等食品生产公司。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复检,检查过程有该公司经理陪同,现场检查该单位擅自改变生产车间内工艺布局,化验室未启用。


处罚情况:依据《中经营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元)。


诸城市万福盛百货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5日在诸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诸城市万福盛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货日诸城期:2021-8-5),经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NO:(2021)spj05158(详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将该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诸城市万福盛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香蕉”,经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负责人查询问,其公司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经查该批办理不合格的“香蕉”是诸城市万福盛百货超市于2021年8月5日购进,共购进85kg,成本价2.16元/kg,销售价2.39元/kg,共销全部销售完毕。诸城市万福盛百货超市销售的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许可证。


诸城市泽源丰水产经营部涉嫌擅自更换“冻带鱼”外包装箱产地和生产日期一案。


违法事实:20代办21年7月23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山东新龙海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有业户将冻鱼更换外包装的情况,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院内南侧3号库处有6名工人正在将标签标注商品名“冻带鱼”、生产日期20210216,产地:印度的冻带鱼外包装箱拆除后装入标签为品名:冻带鱼、生产商:东兴市长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商地址: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2-4地块,生产日期2021年5月2日的包装箱内,经调查发现,该批 “冻带鱼”属诸城市泽源丰水产经营部王某所有,共进货1000kg经营,已更换包装的“冻带鱼”共97箱,10kg/箱,未更换包装“冻刀鱼”3箱,10kg/箱,进货价格5元/ kg,该批货值金额5000元,还未销售,未制定销售价格。该单位擅自更换“冻带鱼”外包装箱产地和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诸城市成泰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2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于2021年7月31日在黄河百货购买了诸城市成泰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米花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该产品配料表中标示有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但是泡打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违反了GB7718-20机构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4项,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七)项,请贵局依法进行处理。经该公司负责人确认,该产品城市确为诸城市成泰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标示有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未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示,该行为涉嫌生产食品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法安全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鸡米花(裹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制造商:诸城市成泰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20公斤,销售价格:7.00元/公斤,成本价格6.50元/公斤,违法所得合计10.0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处罚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1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


诸城市汉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的食品(川香鸡柳)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称于2021年5于29日在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购买了诸城市汉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香鸡柳产品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蛋办理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为8%,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营养素参考值的计算公式:NRN%=(X/NVR)*100%带入得知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为12代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的要求,要求处理。经你公司负责人确认,该产品确为诸城市汉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流通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经核算应标注为12%,我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涉案川香鸡柳(商标:shunxun,营养成分表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为8%,制造商:诸城市汉唐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商:诸城市顺心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50箱(注:每箱20包,每包10支),销售价格为110元/箱,成本价格为100元/食品箱,全部销往湖北襄阳客户,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0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种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元(¥500.00),罚没食品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5500.00)。


诸城市利鑫群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葡萄”案。


违法事实:诸城市利鑫群百货超市2021年8月19日从诸城市新天地龙城商贸城一个叫宋某的经销商处购进了20斤“葡萄”,购进价格3.80元/斤,销售价格4.50元/包,抽样用了5斤,其余全部卖完,违法所得14元;该批产品经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立案日期2021年9月29日。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肆元(14.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拾肆元整(5014.00元)。


诸城市聚福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红薯精制粉条(干粉条)”案。


违法事机构实:诸城市聚福源饭店从诸城市胡圆圆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的“红薯精制粉条(干粉条类城市)”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2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许可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立案日期2021年9月16日。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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