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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模板工商局)

股东会决议单方面设定股东借款义务的,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中弥补亏损方案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单方面设定了股东借款义务,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标签:出资形式|增资扩股|公司决议|决议效力|借款义务




案情简介:2016 年,持有股东会文经营范围化公司 51% 股权的顾某在另一股东吴某未参加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通过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时对上年度经营亏损 18 万余元要求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以工商局决议借款形式承担。吴某以认缴模板出资时间为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未依章程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名为弥补经营亏损实为增资为由,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案例索引:上经营范围海青浦区法院(2016)沪 0118 民初 4406 号“吴工商局某与某文化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见《吴玉婷诉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认缴资本制度下破除公司僵局模板的路径分析》(黄洁亭),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1/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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