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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售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首发时间:2020-1-15


【摘要】

企业在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准对制定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管理的前提是该体系需要具备适宜性与合规性,而体系的合规性往往体现在需要依靠法律思维作为制度建立的依据,而法律思维的运用又需要专业知识人员指导才能发挥制度建立的作用。具体到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需要将管理与法律紧密结合,才能建立知识产权壁垒,有效避免知识产权风险,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以此实现《规范》的创建目的。


【关键管理制度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法律思维;法律依据


前言

贯彻《规范》的目的是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通过咨询辅导机构实施《规范》要求,制定《知识产权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通过抽样调查发现,在贯标辅导过程中,一部分辅导机构并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时,采用直接照搬照抄法律条文,这不仅没有体现出专业性,而且还容易给企业造成一个误区:知识产权工作就是简单的文件流程管理,从而导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脱离其真正的核心。


知识产权手册、制度文件、程序文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适宜性和合规性。这都需要有法律专业,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背景作为支撑,因此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管理,更能体现出在不同的维度下管理的本质。


01.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目的与内容

企业贯彻《规范》的目的,需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与方向,在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控制的基础上,比照《规范》的要求,通过问卷调查、部门走访与座谈等方式,就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后的标、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等方面,同时围绕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从项目立项、研究开发、资金保障、人力资源、宣传培训、合同、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与信息平台企业、奖励、预警分析、现场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采购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完整的考核与督查制度。并且,在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与程序控制方面,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控制表单,做到“有明确的职能部门负责、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依、有清晰的流程可控、有详细的记录可追溯”。


因此,无论是基于人财物的经营管理角度,还是过程控制的标准化角度,企业的行为准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0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与法律适用示例

《规范》6.1.3 人事合同:“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


——该条款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劳动法》第18、19、25、26、条、《劳动合同法》第23、24、25、38、39、40、42、44、50、90、91条、《专利法》第6、7、16、1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3、76、77、78条、法释[2015]第4号司法解释第14条、《著作权法》第3、9、10、11、16、20、2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5、11、12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9、12、13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7、8、9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5、6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合同法》第60、92、325、326、327、328条、法释[2004]20号司法解释第2、3、4、5、6条。


——企业需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劳动合同范围、合同无效或解除条件、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与范围、竞业限制时限与补偿、职务成果的定义、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别、职务创作与非职务创作的界别、知识产权成果创作人的确定原则、知识产权承诺、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和精神权属、奖励与报酬制度、双方违约责任、竞业限制行使的主动权、制度表述与公示等。


《规范》6.1.4 入职:“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企业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知识产权

——该条款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民法通则》第43条和第121条、《侵权责任法》第7、34、35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8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1条。


——企业需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新入职员工的知识产权声明文件的主要内容、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情况、背景调查内容与方式、背景调查审核结果、违约责任、以及制度表述与公示等。


《规范》6.1.5 离职:“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该条款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劳动合同法》第23、24、25条、《合同法》第60条和第92条售后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和第3条、《刑法》第219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第7条。


——企业需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离职时知识产权告知的目的、知识产权保密对象和义务、告知函件的主要内容、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范围、竞业限制与费用补偿原则、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及其签署的时机、违约责售后任与违约金、以及制度表述与公示等。


《规范》6.1.6 激励:“明确员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销售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该条款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专利法》第16、1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77、78条、《著作权法》第9、11、16、20、29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合同法》第325、326、328条、法释[2004]20号司法解释第5条。


——企业需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职务成果创作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知识产权权属确定方式、许可使用权限、职务创作人保证、职务发明或创作的奖励报酬制度规定、权利无效后的返还报酬条款、违约责任、以及制度表述与公示等。


《规范》7.5合同管理:“加强合同中知识产权管理:a) 应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并形成记录;b) 对检索与分析、预警、申请、和诉讼、侵权调查与鉴定、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外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c) 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d) 承担涉及国家重大专项等政府支持项目时,应了解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该条款中仅涉及到售后服务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和合同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专利法》第8条和第15条、《著作权法》第13条和第17条、法释[2002]31号司法解释第1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14条、《商标法》第5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11条、《合同法》第60、92、324、325、331、332、335、337、338、339、340、341、345、346、354、362、363、410、41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企业在涉及到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合同时需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合作研发方式、受托方保证(如技术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若发生侵权,受托方承担所有赔偿自然人)、利益分配、保密条款、双方义务、风险责任承担方式、知识产权权归属、知识产权许可权限、知识产权收益权与申报奖励权、知识产权新技术成果权属、双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制度表述与公示等。


《规范》8.3采购:“采购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a) 在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过程中,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b) 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c) 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


——该条款中涉及到采购合同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


《专利法》第8、11、15、69、70条、法释[2009]21号司法解释第1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著作权法》第13、17、22销售、40、43、44、53条、法释[2002]31号司法解释第12条和第2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14、21条、《商标法》第5、60、6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80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11、12、28、29、30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11、12条、《合同法》第12、60、92、131、137、148、150、151、153、339、340、341、362、363条。


——企业需要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供方知识产权权属情况、知识产权责任承担及其合同表述方式,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查询方式、供方合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及其审核内容、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清单、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许可使用范围、供方未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保证、以及制度表述与公示等。


《规范》8.4生产:“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及时评估、确认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工艺方法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明确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 b) 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对外协作的过程中,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 c) 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该条款中涉及到生产合同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合同法》第148、150、151条、《专利法》第11、15、17、69、7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84条、《商标法》第48、57、58条、《著作权法》第47、48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和第9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24、28、29、30条。


——企业需要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直接生产、代加工和定制加工等生产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点及责任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授权或许可使用范围、知识产权创作人署名情况、保密义务、生产活动记录、构成侵权行为的方式、违约责任等。


《规范》8.5销售和售后:“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a) 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b) 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c)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d) 产品升级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适时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该条款中涉及到销售合同的法律法规至少包括:


《专利法》第8条和第1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法释[2009]21号司法解释第12条、《著作权法》第11、13、15、17条、法释[2002]31号司法解释第1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14条、《商标法》第5、4后的8、57、67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11、12条、《合同法》第60、92、326、339、340、34售后1、362、363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企业需要明确的内容至少包括:(1)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对知识产权的条款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情况、供方的保知识产权证、瑕疵责任承担、授权及许可使用范围、保密条款、风险承担方式、构成侵权行为的方式、违约责任等。(2)展会知识产权要求,以及展会合同对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包括:展前审查、展中投诉处理、违约责任、保密义务。(3)许诺销售与销售的行为区别及其不同的责任承担。


03.贯彻《企业知管理制度识产权管理规范》过程中的法律视角

贯彻《规范》应当是以企业战略为方向,以企业目标需求为依据,以标准条款中的法律规定为准绳,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与工作流程;将管理与法律紧密结合,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更多的融入法律,用法律来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导航、预警、布局、维权、实施运用和规避风险。


贯彻《规范》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法律角度审视与识别制度合规性的过程。在贯标辅导过程中,针对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不健全、不合规、不合法的地方能够敏锐发现并及时修正。


贯彻《规范》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法律角度审视与识别各项活动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过程。在贯标辅导过程中,能够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的方法。


贯彻《规范》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法律角度审视和落实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内容要点的过程。在贯标辅导过程中,能够提出衡量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的考核内容与方法。


贯彻《规范》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法律角度审视和指导企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在贯标辅导过程中,能够融汇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方面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活动不仅能够顺利开展,而且也能够为其他经营活动提供支撑。


贯彻《规范》,就是用法律法规来指导企业合法开展各项知识产权活动,并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以知识产权法律为准绳,才能有效避免知识产权风险,才能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才能真正最大程度的发挥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胡丹丹


成都天航智虹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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