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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后没实质经营可以吗(无实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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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销谈律先森



注册公司

其实一直很想写这个专题,2021年笔者被很多企业委托进行不良资产以及其他债务的催收,感慨万千,一方面是对国内法律的执行难的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能感受到企业的艰辛,无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极其不容易,当然恶意躲避债务人除外;




在这个过程中最常面对的情况就是关联公司的问题,很多企业都是实质通过‘一个班子,N无实质个公司’的制度设计,‘巧妙’躲避债务,也正是这样给了执行层面增加了不少难度,举个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但是实际上甲公司是挂靠注册的空壳公司,乙公司才是真正负责运营的事务,然后对外所有的业务订单合同都是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签订,在实际运营中一旦出现了债务问题,则由甲公司进行承担,这样就能‘巧妙’对乙公司进行法律风险的切割和抽离;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将这样的情形称实质之为:关联公司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债务,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目前法律是要予以严格禁止的,涉经营及的法律责任,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定为关联公司?具体有以下8大标准,一般只要符合其中一个都能做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关联公司具体是指:


0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吗可以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0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经营除外)担保;



0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0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无实质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0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注册公司常进行可以;


0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0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0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25%的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关联公司呈现的方式更多是两家或多家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要么都是同吗一人,同时管理人员会交叉任职,甚至会有相同的账户收款,共同发布招聘,另外办公地也相同,这些都会被法院判定为人格混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没;




法院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属于人格混同,基本都会从上述的公司员工、财务以及经营业务上做出分析判定,如财务账目无法区分、经营业务也有交叉或相同的情况都会丧失公司的独立人格,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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