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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融资担保公司费用与要求(设立融资担保条件)


1.担保费


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担保费是担保公司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注册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1)公司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设立;(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担保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关于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要求法》(财金〔2001〕77号)第7条融资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担保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第26条融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注册关规定。”因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故对融资担保公司仍具约束力。但《融资担保公司条例》较《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要求的规定已发生明显变化,条例第19条规定:“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即除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遵照费用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上限已完全放开,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对于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与机制以外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再适用。但实践中,仍有不少政府部门或者合与作银行还是按原标准要求所有的融资担保公司。


咨询费是与担保业务有关,但属于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手续费是担保公司进行各设立项业务收取的收入。


评审费是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费用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对于三条件者的收费标准,未见相关规定,但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原则条件上不宜高于担保费收取标准,并且应当有合同依据。


3.利息


主要是指委托贷款利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利息收入不在讨论之列。实践中,银行掌握公司的委托贷款利息上限一般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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