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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精品视同销售所得税(礼品赠送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我公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问题来了,假如购入礼品100元,增值税17元。上述业务该如何做账:


A作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库存现金 117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B作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库存现金 117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您认为,哪一种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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