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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总包服务费税率(安装费和安装服务费有啥区别)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配合费是否应当计取税金问题。国泰公司主张配合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取税金。开泰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5%配合费是含税价,不需要另外计取税金。鉴定人认为927合同约定的是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部项工程承包人收取5%配合管理费,本鉴定意见暂没计算税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一般规则,税金一般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为基数按照税率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作为间接费的一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应当计取税金,该部分[1895503.55 433291.8(外墙保温配合费调差) 80000(电梯配合费) (75000-14488)(1-3号楼大厅及架空层装饰配合费差额) 16000(2号楼亮化配合费)]×3.477%=86414.14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律师三言两语:本案例中的税费的取费方式虽然采用的已经成为历史的综合税率的方式,但裁判思路仍然值得借鉴。从本案例中我们学习到,建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边界一定要约定清楚,尽可能将其包含的范围逐一列举出来。切不可以“该价款包含所有费用”等概括性的语言来代替。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对于概括性的语言,法院可能认定为约定不清,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就适用法定规则,这就与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出现了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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