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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基本信息表(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22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第37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市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执行报告制度。


3.一般来讲,各类型执行报告提交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2.进入执行报告模块


3.新建、编辑报表


4.具体填写各个模块内容,并按要求上传附件、附图,确认后提交


三、编制内容


1.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 信息公开情况


●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注意: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2.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 各月度生产小时数


● 主要产品及其产量


● 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


● 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


●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合规判定分析


●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3.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合规判定分析


●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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