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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增值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应当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是)

自然人投资入股,往往是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以实物、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等形式出资。那么,自然人以实物、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等形式出资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有人认为,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理由是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有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这里的视同销售的行为主体并不包括自然人。有人就是以此为证,认为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真是如此吗?


首先,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是限于货物对外投资的,并没有说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视同销售。不能推定自然人的所有非货币资产出资无需缴纳增值税。


其次,暂行条例关于法定免税项目中有“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的物品免税。”如果自然人用于对外投资的实物,并非是其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比如,某自然人购入钢材用于自己的房屋建造。买多了,正好有投资机会,将多余的钢材作价入股,成立个贸易公司。这些钢材要不要交增值税?这些钢材并没有使用过,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的范围。


再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比如自然人将自有的办公用房作价入股,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除了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己使用的物品外,以其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等投资入股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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