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无罪案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之反思(上))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一:原审判决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要旨二:取得土地并非出于牟利的目的,以成本加利息的价格转让的,不能排除目的是收回成本的可能性,因此不具有非法转让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裁判要旨三:涉案土地虽未集体土地,但已合法由农用地转化为工业用途建设用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一:无法证明单纯出于牟利目的而转让土地;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涉案土地为公司资产




判例一、张文友、孙乐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案 号:(2018)冀10刑终446号


判决理由:


1979年2月15日、河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为解决冀中油田占地与地方的矛盾问题,经过调研协商,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凡经华北油田与有关地、县协商征购的农副业用地,一律划拨给油田长期使用。油田不用时,无偿归还原生产队耕种,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原议定的征地费用,即作为拨地补偿费……(四)这部分土地划拨手续,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审批……”,并制作”关于解决华北油田等单位农副业占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提请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l979年3月l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以冀革(1979)44号文件同意该报告的处理意见,并批转有关地方、单位贯彻执行。



1979年4月28日,华北油田二矿与霸县临津公社叶庄大队、赵一大队等签订划拨土地协议书,各生产大队同意划拨给油田二矿1051.2亩土地(包括涉案土地),同时执行河北省革委(79)44号文件精神。1977年12月23日,河北省霸县革命委员会同意征用该地,1979年6月24日,河北省廊坊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同意按双方协议执行”。XXX



2007年5月29日,霸州市岔河集乡叶庄村委会向华北石油管理局第十二综合服务处(以下简称华油十二处)发出《关于华北油田十二处归还土地告知书》,要求华油十二处归还当年征用叶庄村并划拨给油田使用的340亩土地(包括涉案土地),华油十二处于2007年6月7日提请霸州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土地纠纷。2008年12月24日,华油十二处以华油十二处呈(2008)13号文请示霸州市人民政府称:由于油田企业改革重组和生产结构的调整,目前约53万平方米土地已不再使用,为避免闲置土地违反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经华北石油管理局同意,决定将部分国有土地(其中包括涉案土地)退还霸州市政府,同时请求对退还土地上有形资产及地上物给予相应补偿。



三被告人经协商,三人合伙承包涉案土地。2008年1月23日岔河集乡叶庄村委会(甲方)与被告人孙乐平(乙方、系叶庄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将涉案土地(当时未记载亩数)出租给乙方,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20000元。后由张文友投资种植了杨树和柏树。2008年1月26日交纳承包费20000元,2009年1月12日交纳承包费40000元,2016年4月交纳承包费70000元。



2009年1月9日霸州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与华油十二处签订霸州市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协议,收回原划拨土地。。


判例评析:


证实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1979年2月15日河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华北油田等单位农副业占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1979年3月1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1979)44号文件、1979年4月28日华北油田二矿与霸县临津公社叶庄大队等签订的划拨土地协议书、1979年6月2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划拨土地协议书、国家建设用地报审卡片均证实,涉案土地油田不用时应无偿退还叶庄村耕种,且涉案土地在未变更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依法当属农用地;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土地为国家所有和可建设用地,但在霸州市法院一审、重审和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该情况说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未得到举证证实。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涉案土地性质的合理怀疑。



二、证实张文友、孙乐平、崔雅峰承包涉案土地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2007年叶庄村村委会强行收回涉案土地后,在村内以大喇叭广播的形式招租;土地承包协议证实,2008年1月23日孙乐平与岔河集乡叶庄村委会签署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30年;一审、重审卷宗中没有证据证实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其确认的收储涉案土地日期后,对涉案土地有过在叶庄村公告涉案土地被收储情况及告知孙乐平等承包人的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三人承包涉案土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怀疑。



三、证实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张文友、孙乐平、崔雅峰三人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015年12月9日,三人与金某3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签署协议的三方为原承包人张文友、孙乐平、崔雅峰、金润公司、叶庄村村委会,虽然叶庄村委会未盖章;证人证言证实,涉案土地转包不是张文友等和金某3公司双方进行,而是在村委会组织下进行转让,是村委会找的金某3公司,提高土地租金的获利由村委会取得;缴费单证实,2016年4月26日金某3公司支付第一笔租金262500元,收款方为叶庄村村委会。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转让涉案土地主体的合理怀疑。



四、证实720万元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协议书证实,720万元是地上物补偿费,收款收据上写的是转让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实给付的是补偿款,按照先签协议后给付的实际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三人所得款项性质的合理怀疑。



五、证实张文友、孙乐平、崔雅峰非法获利520余万元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地上物现有估值64万余元;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实张文友等履行承包合同8年间,实际投入100多万元;承包协议证实三人承包协议证实剩余承包期为22年,投资可实现的预期收益确实存在;被告人供述证实,其不愿转让,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在村委会的主导下转让的;且本案的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三人以牟利为目的合理怀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张文友、孙乐平、崔雅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二:取得土地并非出于牟利的目的,以成本加利息的价格转让的,不能排除目的是收回成本的可能性,因此不具有非法转让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判例二、阳会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案 号:(2018)湘04刑终346号


判决理由:


2010年10月份,衡东县吴集镇政府与吴集镇五里坪村4组签订“转让山地协议书”,约定将五里坪4组29.9亩山地转让给吴集镇政府。吴集镇政府征地小组协助赵某(吴集镇企业站站长)具体办理征地事宜,土地平整由赵某负责实施。2011年,被告人阳会平通过与吴集镇政府协商,双方达成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招商引资项目为苗木基地,拟占地60亩。同年11月至12月,经原吴集镇党委书记彭剑飞介绍,通过与赵某联系,阳会平购买了吴集镇五里坪村4组的该29.9亩(案发后经测量实际为23.13亩)土地,并支付赵某土地款100万元,并表示待60亩地征收到位后再进行结算。为了方便征地款、土地平整款的支付,该100万元系汇入赵某的个人账号,由赵某具体管理使用。2013年6、7月份,因赵某生病,阳会平请陈某对所购买的土地进行推土填方,并已付陈某推土费6万元。后因该宗土地面积未达到苗木基地的建设规模,被告人阳会平将地平整后未继续进行投资建设。2014年1月,文某、段某准备在该宗土地上做沥青搅拌站,项目选址中包括被告人阳会平已买下的吴集镇五里坪村4组的土地,文、段经人介绍找到阳会平,提出购买该宗土地。后经双方口头协议,对于阳会平已支付的100万元,以年息三分计算利息给被告人阳会平,并加上阳会平已支付的推土费、误工费等损失,文某共需支付180万元给被告人阳会平。后文某如约付款,阳会平则将从赵某处取得《转让山地协议书》及红线图交给文某。后经衡东县国土测绘队测定该块土地面积为23.13亩(其中林地9.89亩,农村宅基地7.91亩,坑塘水面5.33亩,不含已平土占用的公路用地3.2亩)。同年5月26日,公安机关为查清赵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打电话对阳会平进行询问,后阳会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询问后,发现阳会平涉嫌犯罪,在询问室公安机关将阳会平抓获。另查明,阳会平因本案已被羁押九个月。


判例评析:


上诉人阳会平拟购买60亩土地建苗木基地是其与吴集镇政府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其购买土地的行为不存在以转让牟利为目的;在吴集镇政府只为其征得23.13亩土地,未达到其预想的苗木基地规模的情况下,将其获取的吴集镇政府与吴集镇五里坪村4组签订的《转让山地协议书》及红线图(测绘图)转交给文某、段某,并按其已实际支付的106万成本及其利息收取文、段180万元,其主观认识上不排除是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文、段;但因阳会平因未实际合法取得该23.13亩土地使用权证书,亦未与文、段签订该23.13亩土地的书面转让协议,其主观目的也不排除是为了收回本金及本金利息,而放弃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亦即阳会平转让给文某、段某的是其与吴集镇政府之间就购买23.13亩土地所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以牟取利益的目的。故证明阳会平以牟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上诉人阳会平不应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三:涉案土地虽未集体土地,但已合法由农用地转化为工业用途建设用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例三、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南海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案 号:(2018)内02刑终140号


判决理由:


2005年3月28日,时任南海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金龙经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两委会,南海子村委会与旭威公司签订《盐碱荒地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南海子村委会将本村118亩盐碱荒地承包给旭威公司开发使用,承包的土地用途为建设万头生态养猪场、万吨钢材市场、万吨重型钢结构制造、安装生产线;承包期为25年,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承包费用每亩每年666.7元;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人民政府在承包协议书上注明“同意”,并盖有政府印章,双方对《盐碱荒地承包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之后,南海子村委会、被告人李金龙将118亩农民集体土地交给旭威公司用于了非农业建设,自2005年至2009年南海子村委会向旭威公司收取118亩土地承包款393353元,用于本村集体支出。



2002年11月13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九原区分局为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人民政府颁发包九原集用(2002)字第54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于包头市××区,土地使用者为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人民政府,土地所有者为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人民政府,用途是工业,土地使用类型为承包,使用期限为30年;2004年国家对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顿,古城湾乡南海子工业园区不在保留的范围。



2007年4月6日包头市九原区沙尔沁镇人民政府向包头市九原区发改局出具关于旭威公司兴建钢结构加工项目的立项报告,拟引进旭威公司,项目位于沙尔沁镇南海子村,占地118亩,全部为盐碱荒地。



2008年8月9日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对旭威公司占地范围进行面积测绘,后2014年7月18日瑞驰测绘有限公司对旭威公司占地范围重新进行复核测量,2014年比2008年的测绘结果增加34.31平方米,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在关于《包头市公安局关于请求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证据的函》的复函中称,包头市旭威钢结构工程公司所占土地中有20.15亩在2002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剩余的44.13亩不在该证范围内。



2009年8月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南海子村由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人民政府管辖划归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管辖。



2009年6月30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其中将2005年3月28日南海子村委会与旭威公司签订的《盐碱荒地承包协议书》确认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并向包头市公安局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判例评析:


针对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金龙及原审被告单位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南海子村村民委员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要依据在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经依法核准的情况下,将118亩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的形式交由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南海子村的土地依法属于南海子村民集体所有,包头市九原区国土局为南海子工业园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至今合法有效,该证登记的内容证明南海子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从颁证时已转化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其次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明确写着土地使用权人为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政府,2005年包头市旭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海子村委会签订《盐碱荒地承包协议书》时,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政府在协议书上签署了“同意”二字,并加盖了乡政府的公章,充分说明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政府对该承包行为是认可的;第三卷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包头市旭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地不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第四卷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金龙主观上明知包头市旭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地不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而进行对外承包;第五根据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行政裁定,认定涉案土地并不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