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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住宿(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住宿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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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围绕财税知识,与您聊聊工作中的困扰与收获,与您共成长。


一品税悦的第54篇原创文章


标签:增值税 税收优惠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酒店,2020年1月份提供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展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一共收费120万元,这120万元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财税2020年8号文件第五、六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而会展服务(现代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均不属于生活服务,不免增值税,需要按规定申报纳税。


生活服务的范围是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生活服务和我们平常理解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安保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日常服务


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根据财税〔2016〕47号 规定,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可以这样理解一下,8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不是针对某一类企业的全部服务,而是针对的特定的行为(业务类型)进行的免税。是否免税,要看是不是8号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为,比如某财税咨询培训公司,1月份提供的培训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而提供的财税咨询服务为现代服务,不免增值税。



问题二:我们是一家酒店,2020年1月份提供了住宿服务,一部分开具了专票,一部分开具了普票,那么,住宿服务能否选择部分免征增值税?


解析:一般情况来说,如果免税的话,是针对的是这一类的业务均免税,不能部分免征,部分征收。但对于突发疫情,税务总局也充分考虑了此情况,给予了一些特殊政策。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 13 问“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公告、第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解答中明确,在8 号、 9 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 8号、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 8 号、9 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根据以上文件可知,由于 8 号公告的发布日期是 2020 年 2 月 6 日,酒店2020年 1 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可以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享受免税政策。也就是说暂可以享受对同一业务,部分征税部分免税的特殊规定。但自8 号公告的发布日期以后,个人理解,对有税收优惠的同一类业务,要么选择全部纳税,要么选择全部免税。


那么对应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可以准确划分的,按照对应的征税的项目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征、免税不能准确划分的,可以按对应的销售收入占比对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参考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问题三:我们是一家酒店,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能否选择住宿服务纳税,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


解析: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19.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解答中明确,酒店可以按照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小结:企业有多类免税优惠的时候,可以对某几类业务享受税收优惠,某几类业务放弃享受优惠。但在某一类业务中,一般不得部分享受优惠,部分放弃优惠,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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