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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8号文件(国税发2006年108号文件)

省司法厅:


曾琳等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执法的边界分歧问题的建议》(温10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业农村部202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将“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列为第223项,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在省内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


综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是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关于化解存量问题,2020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中已明确:“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可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当地政府可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我厅按照文件要求将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指导督促。


以上会办意见,供参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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