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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厅领导班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班子成员)



厘金,民初,厘金征收沿清旧制。征课范围包括绸缎绣货、皮毛牲畜、棉花厂纱、呢羽布匹、锡箔纸札、瓷器窑货、竹木、铜铅铁油、药材、食物、颜料、京货、杂货等13类1000余种。按货品定额征收,未列入目录货品,值百抽五。民国初年,实行的厘金制是沿袭清朝厘金旧制。所谓厘金,是地方政府在所属区域内水陆交通要道设立的关卡,对过往商品征收税金,税率1%~5%,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民国元年全国有厘金局735处,境内关卡林立,厘金税率各地不一。商品在流通中,要经多次征厘金税。从上海到重庆,至少要经过五六道关卡,单缴厘金税就达18%~30%。这不仅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1928年12月14日至19日,财政部在南京召集苏、皖、浙、闽、赣五省裁厘会议,决定:(1)裁撤厘金,改征“特种消费税”。(2)裁厘时间以会议结束后6个月为期,分三步渐次进行。1930年7月3日,财政部裁厘委员会办事处发表了裁厘方案,声称要在本年11月底前将各种局卡一律裁撤,同时由财政部举办粮类税、织物税、出厂税三种特种消费税。裁厘方案公布后,各地方政府并未认真执行。1930年10月1日,国民党中政会通过暂缓实行裁撤厘金案。同日,财政部长宋子文发表甘末尔设计委员会所拟成的税收政策意见书。6日,国民政府下令,原定本年10月10日起一律裁撤之厘金及类似厘金之一切税捐,因军事尚未结束,暂行展缓至民国二十年1月1日起实行。裁撤厘金,实行统税制,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国内商品流通,有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


民国三年(1914)至十八年,绍兴实征统捐379万元(其中:洋广货捐201万元,棉花捐66.93万元);茧捐216.52万元(包括绍属5县);其他认捐580万元。绸缎统捐为全县较大收入之一,三年至十八年,全县征收绸捐14.99万元,丝捐14.36万元,华舍认办绸捐18万元。厘金开征后期,弊端百出,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1月(浙江省是3月裁撤),全面裁撤,将厘金中落地捐与认捐演变为营业税,出产地认捐演变为货物统税。


1914年福建省绍兴酒商陈元润申请绍兴酒与福建土黄酒同时加捐(本省法令:呈批:国税厅筹备处处长刘批绍兴酒商陈元润呈:福建国税厅筹备处批:原具呈人绍兴酒商陈元润:呈悉现时城台双单炊土酒……[J].福建公报,1914,(第6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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