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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针(全国实现资源高效利用要坚持什么为主的方针)

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性财产,属于实物财产权,即物权,其所有权有4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益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权具有这四种财产权的全部权能,因此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涉及到资源权属的各项活动,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由国务院行使相关权能。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法》第12条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矿产资源法》第22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登记和审批,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对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如需要提供相关的矿产勘查资料,明确开采范围,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和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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