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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

2005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十年之久,最近通过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面对合粉满脑袋的纳尼,合曰君为大家解答新合作社法大家的疑问。



一、为何这次要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截止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实有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建设有机衔接的重要力量,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现有法不能适应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但是随着农民合作社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发展方向,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应规范。


2.合作社亟待管理规范


另外,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治理机制。


3.合作社发展壮大需要法律保障


再者,一些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共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和保障它的发展。修改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要顺应农业发展新变化、新理念,体现时代发展新要求,构建更为完善和良好的制度环境,更加充分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带动和示范引领功能,在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等方面做出新贡献。



二、这次修改主要改动哪些内容?


这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引导作用,这次法律修改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比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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