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这种形式的关联方,双方租赁一套房屋 ,如果收到发票,是全额开给其中一家公司的,另外一家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凭这张发票分摊费用呢?
由于相关文件只针对“共同接受劳务”以及“水电费分摊”有相关的扣除规定,因此关联企业间房租是否能够分摊文件并没有明确。通常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如果分摊费用方式合理且不以避税和转移利润为目的,是有操作的空间的,同时需要附上分摊协议以及分割单据。但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可以按照“转租”的形式,由全额受票的公司再开具租赁发票给予其他公司。
相关规定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5 号)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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